(2017)渝0105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65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三层JL-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2270E。法定代表人:余绍元,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又丹,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慧,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