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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5日被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祥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鲁H×××××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578KM+700m附近时,将推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过公路的李玉英撞伤,造成李玉英当场死亡。经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2月10日,黄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郑某同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办案说明、汶上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陈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