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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党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党文,陈飞龙,陈朝明,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澄湖北大道。法定代表人:聂建军,职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党文,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陈飞龙,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陈朝明,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林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党文、陈飞龙、陈朝明、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南昌县吉利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陈党文、陈飞龙、陈朝明、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670万元及其利息。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