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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沙云峰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云峰,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51号申请执行人:沙云峰,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沙云峰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黑0104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给付5,514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沙云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该生效判决第一项内容的申请。经审查,沙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8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