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勇,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吴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勇于2016年11月4日23时许酒后驾驶渝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娃哈哈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渝X**小轿车右后轮相撞,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时将其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吴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伦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福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