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4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怀龙,孙秀霞,张桂荣,张怀伟,张桂明,张怀书,张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4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怀龙,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孙秀霞,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桂荣,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怀伟,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桂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怀书,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怀亮,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怀龙、孙秀霞、张桂荣、张怀伟、张桂明、张怀书、张怀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30000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