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红芬与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芬,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唐红芬,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维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组织机构代码:69716506-6。法定代表人彭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亚南,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芬与被告青岛龙湖置业拓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唐红芬负担。审 判 长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