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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仁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3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仁章,男,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大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本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仁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仁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仁章于2017年1月23日11时许,在本市菜园坝南广场公交枢纽站入口处附近,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1752元的OPPO牌R9型手机扒走,后予以销赃。于2017年2月18日1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菜园坝南广场公交枢纽站503路公交车停车处附近,趁被害人李玉华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1330元的VIVO牌X7型手机扒走,后予以销赃。2017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陈仁章在本市沙坪坝区土湾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仁章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仁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害人高某某、李玉华的陈述,被告人陈仁章的供述,涉案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以及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仁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共计30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陈仁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仁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仁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1752元;退赔被害人李玉华经济损失1330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 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