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仝朝明与孟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朝明,仝俊强,孟强,都海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仝朝明,男,1965年5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仝俊强,男,1970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孟强,男,1986年6月28日生。被执行人都海宗,男,1987年12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