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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程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程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程宏东,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程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程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文杰借款本金人民币73.5万元;被告程宏东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期限的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陈文杰借款本金73.5万元的逾期利息,与前款同时履行;驳回原告陈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