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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毛东平、项雪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东平,项雪民,毛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毛东平,男,1960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项雪民,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毛金娥,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东平与被执行人项雪民、毛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项雪民、毛金娥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法扣划到其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3月7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0600元,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