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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于2016年11月20日在澳门银河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查获,于2016年11月23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2017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于2017年1月19日在澳门氹仔花城公园被澳门警方查获,于2017年1月21日被遣返回珠海。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审查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雪婷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