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9号原告: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睢县商务中心区。法定代表人:段笑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地址睢县城北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浩荣。委托代理人:刘佳,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为2545元,由原告睢县凤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