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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秦春云、何欢庆、王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秦春云,何欢庆,王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勇战,本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秦春云,女,1977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何欢庆,男,1976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海丽,女,1984年6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秦春云、何欢庆、王海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秦春云、何欢庆、王海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1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卫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