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20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刘仔、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陈刘仔,李建明,李越荣,李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2049-1号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海月街44号102房。法定代表人:潘金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子文,北京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刘仔,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李建明,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润榕,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越荣,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地址梅州市大埔县。被告:李凤祥,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刘仔、李建明、李越荣、李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24.5元,由原告广州市春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赵 咏人民陪审员 陆 杰 文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徒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