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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056号原告:山东宏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中路-附106号-B805。法定代表人:严相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刚,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海滨路南金海路东。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勇,员工。原告山东宏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届时,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12元,由原告山东宏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善东人民陪审员  毕建章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