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旭与被告国电兴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国电兴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338号原告:李旭,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吕丽,系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电兴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井利,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岩、张曼莉,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旭与被告国电兴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旭负担。审判长 张中国审判员 胡志书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