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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美与被执行人杭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美,杭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151号申请人王小美,女,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杭春民,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美与被执行人杭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金审判员  李基平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旻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