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2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文娟与朱志祥、张荣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娟,朱志祥,张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谢文娟。申请执行人朱志祥。被执行人张荣超。本院在执行朱志祥申请执行张荣超、周小平等八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张荣超之妻谢文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案外人谢文娟认为划拨该存款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谢文娟称,她虽然与被执行人张荣超是夫妻关系,但在朱志祥申请执行张荣超、周小平等八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她既不是该案当事人,也不是该案被执行人,与该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法院规定,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据此,县法院强制划拨案外人谢文娟的银行存款明显错误,特提起书面异议,请求将划拨的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返还。申请执行人朱志祥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追加异议人谢文娟为被执行人,所划拨的存款虽是谢文娟名下,但该存款属于被执行人张荣超的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划拨被执行人的家庭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异议。本院查明,朱志祥诉张荣超、周小平等八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潭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荣超等八被告共同连带支付所欠原告朱志祥的房款1890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从被执行人张荣超之妻谢文娟在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予以划拨,谢文娟遂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另查明,张荣超与谢文娟于2014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进行财产流动。本院划拨的谢文娟的银行存款系罗国辉于2016年9月23日转账存入。罗国辉出具书面证明称2013年6月借谢文娟2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于2016年9月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入银行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张荣超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其在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罗国辉虽出具了书面证明,但不足以证实法院划拨的该笔存款系谢文娟的婚前个人财产,被执行人张荣超也未到法院证实上述事实。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谢文娟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紫剑人民陪审员  李胜会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谷 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