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董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董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668号原告:王志强,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董国武,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王志强与被告董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志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审判员 皇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