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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138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201室诉讼委托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会丽,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