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138号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大唐总部基地东区1-201室诉讼委托代理人:邵全福,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新伟,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会丽,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泰达(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