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沙玉新与李国银、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玉新,李国银,陈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561号原告:沙玉新,男,1969年12月24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银,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爱萍,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沙玉新诉被告李国银、陈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玉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宝富、被告李国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爱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沙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国银、陈爱萍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国银于2012年4月1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偿还,并于当日立据一张。经多次催要向原告还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被告李国银、陈爱萍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陈爱萍共同承担。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李国银承认沙玉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未约��利息,应依法判决。陈爱萍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国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国银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应依法判决,沙玉新主张逾期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过高,应按照年息6%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银、陈爱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沙玉新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李国银、陈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