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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秋霞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秋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687-1号原告: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栾好芳,总经理。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法定代表人:赵扬,总经理。被告:丁秋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磐鼎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秋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平原宏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丁秋霞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昭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