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智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智慧,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鹤山市。2012年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智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燕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智慧于2016年9月19日3时30分许,无证醉酒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鹤山市沙坪街道中山路从新鹤路往东升路方向行驶,至新鹤路金叶大厦路段,由于操作不当致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翻倒地,侧翻过程中刮碰到被害人李某停在此处停车位内的粤J×××××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智慧主动留守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智慧血液酒精浓度为187.90mg/100ml。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智慧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智慧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智慧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到案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物证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智慧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智慧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智慧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驾车造成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情节恶劣,且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智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兆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