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洪君、霍东坡等与张红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洪君,霍东坡,张红英,尹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951号之一原告:孟洪君,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霍东坡,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红英,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告:尹华,男,49岁,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洪君、霍东坡与被告张红英、尹华合伙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