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万凤与万德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万凤,万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唐万凤,女,汉族,2008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万德彬,男,汉族,1957年4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万凤与被执行人万德彬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5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德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德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泸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