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财保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芳、李跟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芳,李跟建,张娅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48号之一申请人:张芳,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李跟建,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请人:张娅雪,女,成年人,住新郑市,系李跟建之妻。申请人张芳与被申请人李跟建、张娅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张娅雪交纳担保金30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