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执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林恒申请执行黎绪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恒,黎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恒,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6日。被执行人黎绪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2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在车辆管理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黎绪林名下川A004**及川A320**汽车二辆,因暂不清楚该汽车下落,无法予以进行实际控制及处置。本案执行标的970000元,现申请人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债权970000元(不含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