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戴莲瑾与高军勇、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莲瑾,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790号之二原告:戴莲瑾,女,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军勇,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号。被告:陈建新,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号。被告:钟春燕,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畲族,杭州市余杭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莲瑾与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莲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莲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莲瑾撤回对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37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41元,由原告戴莲瑾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