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戴莲瑾与高军勇、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莲瑾,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790号之二原告:戴莲瑾,女,194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军勇,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号。被告:陈建新,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余杭区号。被告:钟春燕,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畲族,杭州市余杭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莲瑾与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莲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莲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莲瑾撤回对被告高军勇、陈建新、钟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8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37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741元,由原告戴莲瑾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臻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