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周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周善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824号原告:张国强,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周善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诉被告周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10时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张国强已预交),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宝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