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现荣与化金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荣,化金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242号原告:李现荣,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282319540222452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化金侠,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372823197006194527原告李现荣诉被告化金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现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义、被告化金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现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之父为其祖父母建坟先后两次毁掉原告的金银花30余棵,后经他人调解其父用自己的8棵作为补偿给了原告。被告为此多次辱骂原告,并于2016年4月1日拔了原告地里栽的8棵花椒树。同年4月4日8时许被告在大街上对原告进行辱骂和厮打,将原告打的昏死在地。原告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等费用,被告因此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化金侠辩称,2016年4月4日清明节那天上午我与原告因为种金银花的事情争吵属实,但是我没有厮打原告,后来我报警,下村派出所处理的。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当庭提交的住院病历、检查证明、伤情鉴定报告、鉴定费收据两份、住院治疗费三份,病历复印费收据、车票74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对法院依法调取兰陵县公安局对其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内容有异议,对证人杨某询问笔录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现荣与被告化金侠系庄邻,被告之父因为其祖父母建坟毁掉原告部分金银花树苗,为此产生纠纷,2016年4月1日被告以原告在其地里栽种花椒树为由,将原告8棵花椒树拔掉。同年4月4日8时许在本村村委门口大街上,原被告互相辱骂并厮打在一起后双方受伤,原告到兰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七天,花去治疗费费用4002.11元,交通费505元,经兰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和临沂苍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2016年10月10日经兰陵县公安局下村派出所立案处理,原��告互相殴打均受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化金侠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对原告李现荣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现荣与被告化金侠因使用土地毁坏树苗产生矛盾,双方互相厮打在一起,被告将原告李现荣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伤造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所产生治疗费用应以住院期间产生费用为准,护理费按每天56.39元、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原告住院产生交通费用505元过高,且原告提供交通费票据无起始地点和时间,根据客观实际应适当认定交通费200元。双方互相厮打原告也将被告致伤,故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抗辩没有将原告致伤,不同意赔偿,举证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化金侠赔偿原告李现荣医疗费4002.11元、护理费415.73元(7天×59.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7天×3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900元、复印费7元,共计5734.84元60%,共计3440.90元二、驳回原告李现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化金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旭 民审 判 员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