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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和李某;事务所律师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220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系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汉族,小学文化,系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州市城关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健、杨如涛,系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6)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并继续中标省文化厅的相关项目,被告人李某在2009年下半年送给时任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渠宏成现金10万元人民币。2、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下半年送给时任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处长于吉凯现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行贿的主要目的是为及时结算工程款,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书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并继续中标省文化厅的相关项目,被告人李某在2009年下半年送给时任甘肃省文化厅��划财务处副处长渠宏成(已判刑)现金1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渠宏成的供述。证明2009年下半年,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了省文化厅城市街道文化中心阅览书架、桌椅采购项目,标的额是200万元左右。下半年一天,广顺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在省文化厅办公楼门口,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给我,并说希望我多关照广顺公司。当时,我是文化厅计财处副处长,负责文化厅招标工作及企业中标后和中标企业签订合同、验收项目、结算打款等事项,李某送给我10万元钱,是为了在中标后能够顺利做完该项目,让我在项目验收、结算等事项上不为难他,同时也为和我搞好关系,以便日后还能继续做文化厅的项目。2、被告人李某的���述。2009年,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参与了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书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由文化厅负责招标的计财处副处长渠宏成带队到我公司实地考察。考察后,经招标公司组织专家评审,我公司以200多万的报价中标该项目。为了能够顺利做成该项目,也为了之后能够通过渠宏成的关照继续中标省文化厅的项目,中标后的一天,在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省文化厅办公楼门口,将事前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给了渠宏成,并说项目上的事还得靠渠处长帮忙关照。二、2011年7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被告单位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书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下半年送给时任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处长于吉凯(已判刑)现金2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于吉凯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了省文化厅城市街道文化中心阅览书架、桌椅采购项目,标的是900多万元。下半年一天晚上,在广顺公司经理李某车上,李某说希望我多关照广顺公司,并将装有20万元布袋子给我。我当时是计划财务处处长,项目款的支付需要我审核签字,李某送给我20万元钱,是想尽快结清他公司后续项目款,同时也是为和我维护好关系,希望在后续的招标中也能给他的公司关照。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1年7月,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了省文化厅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书架、桌椅等家具采购项目。后文化厅的这个项目按照供货进度开始陆续结账付款,结账���必须有于吉凯签字才能从文化厅拿到货款。在刚开始结账时,文化厅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跟我结账,为了能顺利通过文化厅的项目验收并从文化厅尽快结算货款,在与文化厅结算货款前的一天下午,在兰州市城关区二热附近的空港花园,我把事前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给了于吉凯,并说项目上的事还得靠于处长帮忙关照。其他证据:1、甘肃省文化厅任命文件、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证明于吉凯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担任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渠宏成于2001年4月至2010年12月,担任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证明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3、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2009年10月,甘肃省文化厅与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2011年7月20日,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文化厅所需乡镇综合文化站阅览书架、桌椅等业务家具采购项目。2011年8月10日,甘肃省文化厅与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及甘肃省文化厅支付相关工程款的情况。4、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本案系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甘肃省文化厅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王宏鹏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经依法初查、调取相关证据,通知李某接受询问,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向渠宏成行贿10万元,并主动坦白向于吉凯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明于吉凯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渠宏成因犯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院认为,被告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李某单位行贿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不当,本案中受贿人渠宏成已经交代李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后,检察机关依法通知李某接受调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行贿的主要目的是为及时结算工程款,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经查,被告单位与于吉凯、渠宏成任职的甘肃省文化厅存在业务往来,于吉凯、渠宏成的职务对该公司所承接的工程有制约、影响,该公司送给于吉凯、渠宏成的钱款��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符合贿赂犯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广顺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席爱军代理审判员  腾霄琼人民陪审员  魏孔亮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世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