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192号原告:刘某1,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刘某2,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以不清楚被告的具体地址,无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为由于2017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