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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郑晓滨与陈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滨,陈建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100号原告:郑晓滨,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陈建城,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原告郑晓滨与被告陈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将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付还”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5元,减半收取556.25元,由原告郑晓滨负担。审 判 长  陈贵文审 判 员  彭卫强人民陪审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