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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亮、唐士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亮,唐士栋,吴寒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5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亮,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毅强、潘建云,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士栋,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寒,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柳露露、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亮、唐士栋因与被上诉人吴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寒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吴寒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唐亮、唐士栋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吴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均���吴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