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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3695452P),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东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秋光,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东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1264XD),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张彦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02154-1),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7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恒,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淄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