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罗仕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罗仕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541号原告:李秀英,女,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婉晶,女,汉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太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8141488Y。被告:罗仕坚,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秀英诉被告佛山市雄创陶瓷有限公司、罗仕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羊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适用公告送达,需转为普通��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