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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曾祥顺与徐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邓付兵、常德市佳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顺,徐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邓付兵,常德市佳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495号原告:曾祥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敏,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路街道永安社区善卷路。负责人:陈洁,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付兵,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常德市佳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武陵西路002号。法定代表人:杨毓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祥顺与被告徐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邓付兵、常德市佳凡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曾祥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曾祥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祥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4元,减半收取计5642元,由曾祥顺负担。审 判 员  李维新代理审判员  雷 力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