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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与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529号之一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58号综合楼一楼101号。法定代表人:卡尔·杰姆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腾重载齿轮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必迪艾(天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荣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