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培芝与大连金国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芝,大连金国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芝,女,191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杨德生,男,1947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金国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法定代表人:赵连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培芝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国林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金国林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的遗嘱补助费285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那 丽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