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文小林诉马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林,马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498号原告:文小林,女,生于1984年09月20日。被告:马康祥,男,生于1951年03月03日。原告文小林与被告马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04-05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此前受理的原告马康祥与文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陕0327民初37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