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煜文与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文,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煜文,男,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85453979m。法定代表人:姚宝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煜文申请执行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煜文支付工程款12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