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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53号抗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程某,女,汉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陇西县,农民。2016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作出(2016)甘1122刑初360刑事判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陇西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2刑初360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昱东审 判 员  孔 军代理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