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周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周传东,钱西亚,周森均,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436号。法定代表人:王黎红,行长。被执行人:周传东,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西亚,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周森均,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6238-6),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256室。法定代表人:周传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周传东、周森均、钱西亚、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15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雍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正在另案处置中(该案需优先受偿),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视情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周传东、周森均、宋来永所有的财产均已另行设定抵押且被另案首封,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钱西亚、周森均已由另案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周传东暂无下落,另案已布控。另本院查明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