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立志与郝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志,郝文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民初747号原告:胡立志,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郝文哲,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执法局干部,现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胡立志与被告郝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立志、被告郝文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立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被告以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5天,但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0万元,剩余1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几经催讨未果,无奈成诉,望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齐鲁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自原告账户向被告账户转款20万元。被告郝文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但称近期无法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郝文哲承认原告胡立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胡立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郝文哲为经营需要向胡立志借款20万元,胡立志依约将借款支付郝文哲,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到期后,郝文哲仅归还10万元,胡立志要求郝文哲归还余欠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文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立志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郝文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