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平与王万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王万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3142号原告:徐平,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万广,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徐平与被告王万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万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万广给付徐平欠款110000元;2.诉讼费由王万广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日,徐平在王万广处承包安装彩钢厂房的瓦和外围,地点位于高丽营火寺路。厂房安装验收后王万广没有按时足额给付欠款,只支付了50000元,王万广答应于2016年9月10日付清尚欠余款110000元,但王万广至今没有支付,故徐平提起诉讼。被告王万广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徐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王万广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徐平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平与王万广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徐平为王万广安装彩钢板。2016年10月3日,王万广向徐平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徐平两面(钢)板钱拾壹万元整,负责正面和表面安装,2016年9月10号前全部结清。”王万广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庭审中,徐平称王万广出具欠条后,并未支付所欠款项,现王万广仍欠徐平欠款11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王万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徐平与王万广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徐平已向王万广安装了彩钢板,根据徐平提供的欠条能够认定王万广尚欠款项110000元未付,故对徐平要求王万广支付欠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平欠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王万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