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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钟甫圣、刘焕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甫圣,刘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甫圣,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焕龙,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钟甫圣与被执行人刘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9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俭俭审 判 员 陈志辉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