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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奚向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奚向忠,刘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奚向忠,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刘喜明,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37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奚向忠与其妻子姚莉莉共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艺海北路艺海星城3幢603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刘喜明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47号的房产各一处。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奚向忠、刘喜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