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松、叶炳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松,叶炳殷,黄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029号申请执行人余松,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叶炳殷,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丽钦,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余松与被执行人叶炳殷、黄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