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鑫、周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周威,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陈执行人:江希晨,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莲花路*****号(融信金融),身份证号码:。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周威、江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周威、江希晨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87000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2853元、执行费42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建 生审 判 员 伍 俊 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 波